主旨:有關貴校訂定校內學生學習檔案作業補充規定,請依規定訂定並本權責公告於學校網站,免報備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106年11月1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128058號函賡續辦理。
二、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發布及推動,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完整記錄學生在學期間之學業及非學業表現,以掌握學生學力、追蹤課綱實施成效。
三、為使學生及家長瞭解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蒐集、處理及運用規範,請各校將「校內學生學習檔案作業補充規定」公告於學校網站,並落實各項推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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