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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給與辦法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7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110251553B 號令發布全文 7 條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稱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向學,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給與辦法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7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110251553B 號令發布全文 7 條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uploads/1757905212927rJ5EOrJM.pdf市(以下稱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向學,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校院家境清寒之學生,符合下列標準,未享有公費待遇者,得申請本獎學金:一、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其餘各科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二、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受警告以上懲處或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甲等)。第三條 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一百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二、 大學校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生三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前項名額視當年度申請人數得互為流用。第一項之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應依下列規定排序,再以學業總成績高低順序發給:一、 低收入戶學生。二、 中低收入戶學生。三、 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之學生。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期間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學校向本府提出申請:一、 獎學金申請表一份(如附件)。二、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三、 前一學年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證明書正本或操行成績證明書正本。四、 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五、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六、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證明。第六條 申請本獎學金所附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府得撤銷原核發獎學金之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學金。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發獎學金之處分書。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uploads/1757905212927rJ5EOrJM.pdf/uploads/1757905212927rJ5EOrJM.pdf/uploads/1757905212927rJ5EOrJM.pdf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校院家境清寒之學生,符合下列標準,未享有公費待遇者,得申請本獎學金:一、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其餘各科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二、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受警告以上懲處或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甲等)。第三條 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一百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二、 大學校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生三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前項名額視當年度申請人數得互為流用。第一項之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應依下列規定排序,再以學業總成績高低順序發給:一、 低收入戶學生。二、 中低收入戶學生。三、 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之學生。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期間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學校向本府提出申請:一、 獎學金申請表一份(如附件)。二、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三、 前一學年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證明書正本或操行成績證明書正本。四、 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五、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六、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證明。第六條 申請本獎學金所附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府得撤銷原核發獎學金之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學金。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發獎學金之處分書。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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