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辦理印鑑業務,於內政部91年1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停止適用前,已使用單列中文姓名印鑑章辦理印鑑登記者,該登記及印鑑證明,於其效期內仍屬有效,於該函件停止適用後,初次申辦印鑑登記、因印鑑遺失或毀損辦理印鑑變更者,須以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之印鑑章辦理。

(二)有關原住民主動要求將其持有單列中文姓名書證文件更換為並列羅馬拼音,其首次換發證件,如經業務主管機關基於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8條有關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環境之意旨及踐行姓名條例第4條規定,本於權責審認係屬公務需要,得依規費法第7條但書規定予以免收相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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