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私立培德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109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校內遴選辦法

一. 依據

109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辦理。

二. 目的

甄選並推薦本校適合之學生參加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

三. 報名資格

   符合「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規定資格者:

   (一)本校之應屆畢業生。

   (二)前5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排名在各科(學程)前30%以內。

   (三)全程就讀本校之學生。

四. 推薦名額

   15

五. 成績計算及比序方式

   本校高職繁星計畫推薦遴選,依下列方式比序,比序最高者優先推薦:

   排名比序項目:依下列7 項比序項目之順序比序排名

   第 1 比序:5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採計原始成績作平均)。

   第 2 比序:「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參見附表一)。

   第 3 比序:5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部定必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採計原始成績作平均)

   第 4 比序:5 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採計原始成績作平均)

   第 5 比序:5 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採計原始成績作平均)

   第 6 比序:5 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採計原始成績作平均)

   第 7 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

              (參見附表二)。

六. 注意事項

   摘錄109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簡章注意事項,請報名同學務必注意:

  1. 1.各高職學校所推薦之修習綜合高中學程學生,僅限擇一推薦報名參加「科技校院繁星計畫」或「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生」,違者取消本招生之報名及錄取資格。
  2. 2.109 學年度四技二專技優保送入學招生已報到之錄取生,若未依規定聲明放棄保送入學錄取資格,則不得報名本招生。
  3. 3.經本委員會分發錄取之考生,若未依規定期限及方式以書面向錄取學校辦理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參加109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技優甄審入學、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各校單獨招生及大學各招生管道之招生,違者取消本招生錄取資格。

七. 本辦法經本校科技校院繁星甄選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附表一:第 2比序「競賽、證照及語言能力檢定」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

一、競賽及證照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賽、證照名稱

主辦單位

競賽優勝名次

或證照等級

計分

標準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國際科技展覽

國際技能競賽組織

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參加)

1~3

40

優勝

35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勞動部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正(備)取國手

35

全國技能競賽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1.勞動部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2.勞動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名(金牌)

35

2 名(銀牌)

30

3 名(銅牌)

25

45

23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

教育部

1~3

25

4~8

20

9~13

15

14~23

10

24~50

5

51~76

3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1

20

23

15

佳作

10

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項技藝技能競賽,包括:

1.全國技能競賽分區(北、中、南)初賽

2.全國高職學生團隊技術創造力培訓與競  

  賽活動

3.全國高中職智慧鐵人創意競賽暨

  國際邀請賽決賽

4.人工智慧單晶片電腦鼠暨機器人國內暨

  國際邀請賽

5.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6.教育部全國各級學校圍棋運動錦標賽

7.全國高職學生專題暨創意製作競

  賽決賽(含專題組及創意組)

8.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決賽

9.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決賽

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

1~3

15

其餘得獎者

10

有技術士證者

勞動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甲級技術士證

25

乙級技術士證

15

丙級技術士證

5


1:相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採最優名次或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 則可累計計分;未在本表所列之競賽及證照,均不予計分。

2: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名次,並檢附優勝獎狀,才得予採計(參賽證明不予採計)

1:相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採最優名次或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 則可累計計分;未在本表所列之競賽及證照,均不予計分。

2: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名次,並檢附優勝獎狀,才得予採計(參賽證明不予採計)

3: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發證時之主辦單位和落款單位須為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

         且落款人須為機關首長,否則不列入本表採計項目(參賽證明不予採計)

4:若尚未拿到技術士證照,但有成績單或於技能檢定術科辦理單位相關網站可查詢到成績,請檢附成績單影本或複印成

績查詢頁面,並請於「網路報名系統」之第 6 比序項目資料將發證日期登錄為 109 1 1 日。

5:被推薦考生取得本表採計之競賽或證照項目之日期,須為被推薦考生入學高職學校之後至報名截止日 109 3 18日(星期三)前,方予採計。惟所有證明文件影本須連同考生報名表件一併於 109 3 19 日(星期四)前,以快遞或限時掛號寄出(郵戳為憑)至本委員會進行審查。

6: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與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僅採計個人組得獎者,團體組皆不予採計。

7:亞洲技能競賽獲獎學生,取得該競賽各職類優勝名次者,可準同國際技能競賽獲獎學生或正備取國手資格及依優勝名次列為第 6 比序採計項目,並予以計分

二、語文能力檢定之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一)語文能力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語文能力檢定名稱

主辦單位

語文能力檢定等級

計分標準

國內各項英語及外語

能力檢定

(詳見對照表)

各語文能力檢定主

辦單位

(詳見對照表)

C2(精通級) Mastery

25

C1(流利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25 分或複試 25

       初試 20

B2(高階級) Vantage

15 分或複試 15

       初試 13

B1(進階級) Threshold

10 分或複試 10

         初試 8

A2(基礎級) Waystage

5 分或複試 5

       初試 3

JLPT 日本語能力試驗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

測驗中心

一級或 N1

25

二級或 N2

15

N3/2010 年新增

10

三級或 N4

5

四級或 N5

3


(二)目前國內各項語文能力檢定對照表(分別對照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參考行政院民國 95 4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


全民

英檢(GEPT) 初試:聽、讀

複試:說、寫

欄參照CEF 指標訂有初試之計分標準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CEF

托福(TOEFL)

聽力

閱讀

寫作

IELTS

聽力

閱讀

寫作

口試

劍橋大學

英語能力

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

聽、說、

讀、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多益測驗

(TOEIC)

力、

(另有獨之口說寫作測)

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 聽力、閱讀與用法(有單獨之口說及寫作測)

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CSEPT)

(無說、寫測驗)

紙筆

筆試總分

第一

/

第二級

聽力//

閱讀

優級

25

C2

(精通級)

Mastery

25

630

以上

---

7.5

以上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

---

---

ALTE

Level 5

90~100

---

---

高級複試

25

C1

(流利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25

560

以上

110

~

120

7

以上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240~

330

S-3

以上

945

以上

ALTE  

Level 4

75~89

---

---

高級初試

20

中高級

複試

15

B2

(高階級)

Vantage

15

527

以上

87

~

109

6

以上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195~

239

S-2+

785

以上

ALTE

Level 3

60~74

---

240

~

360

中高級

初試

13

中級複試

10

B1(進階級)

Threshold

10

457

以上

57

~

86

4.5

以上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150~

194

S-2

550

以上

ALTE

Level 2

40~59

170

~

240

180

~

239

中級初試

8

初級複試

5

A2(基礎級) Waystage

5

390

以上

24

~

56

3

以上

Key English Test

(KET)

105~

149

S-1+

225

以上

ALTE Level 1 20~39

130

~

169

120

~

179

初級初試

3


註:相同語文者,其檢定採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語文者,則可累計計分;未在本表所列相關語文檢定者,不予計分。另被推薦考生取得語文能力檢定項目證明之日期,須為被推薦考生入學高職學校之後至報名截止日109 3 18 日(星期三)前。惟所有證明文件影本須連同考生報名表件,由各高職學校一併於 109 3 19 日(星期四)前,以快遞或限時掛號寄出(以郵戳為憑)至本委員會進行審查。


附表二:第 7 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

計項目

採計期間(註 1

計分標準

計說明

學校幹部

累計滿 3 學期(含)以上者

50

1. 學校幹部包括班級幹部(註 2、註 3)、全校

幹部(註 4)及社團社長(註 5、註 6)。

2. 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

生,不應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

3. 學校幹部依學校發給之證明採計。

累計滿 2 學期,未滿 3 學期者

40

累計滿 1 學期,未滿 2 學期者

25

累計不滿 1 學期者

10

志工或

社會服務

累計 101 小時以上者

50

1. 志工或社會服務包括校內志工(或服務學習)(註 7)及校外志工或社會服務(註 8)。

2. 校內志工依學校所開具之時數證明採計,校外志工應持有內政部統一製發之志願服務紀錄冊,或由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開具證明文件,經學校認可後,方能列入採計。

3. 若有支領酬勞事實者,均不予採計。

累計 51 100 小時者

40

累計 21 50 小時者

25

累計 1 20 小時者

10

社團參與

累計滿 3 學期(含)以上者

50

1.若同一學期擔任社團社長,學校幹部及社團參

與者,僅採計其中一項(註 9

2.社團係指學生參與由所屬高職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或校隊,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導,且須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註 10、註 11

3.社團參與依學校開具之證明計分。

累計滿 2 學期,未滿 3 學期者

40

累計滿 1 學期,未滿 2 學期者

25

累計不滿 1 學期者

10

註 1:第 7 比序所有項目之採計期間均為高一上學期至畢業前一學期之 5 學期(一般學制)或 7 學期(4 年制夜間部),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須連同考生報名表件資料於109年3月19日(星期四)前,以快遞或限時掛號(以郵戳為憑)寄送至本委員會進行審查。

註 2:班級幹部名稱包括:班長、副班長、風紀股長、學藝(學術)股長、衛生股長、環保股長、總務(服務、事務、設備、圖資或資訊)股長、康樂(體育)股長、輔導股長、保健股長及其他經學校認可準同股長名稱之班級幹部,發證時間請登錄證明文件開立(列印)時間。

註 3:副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可採計外,其他副班級幹部一律不採計。另班級幹部不包含小老師、模範生。

註 4:全校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主席)、班聯會會長(主席)及擔任校內依法設立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班代表)。

註 5:社團幹部僅採計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註 6:若同 1 學期同時擔任 2 種以上之學校幹部,仍以 1 學期採計。

註 7:校內志工(或服務學習)類別包括:交通服務類(維護同學上下學通勤安全、糾察等)、環保類(全校性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環保糾察、校園環境整潔、登革熱防治工作等)、學術藝文類(圖書分類、美工布置及導覽、實驗室器材管理志工等)、體育服務類(體育器材場地之維護及保管等)、健康服務類(協助健康檢查及衛生保健宣導工作等)及其他經學校核可之全校性志工。

註 8:依「志工服務法」規定,志工或社會服務須完成相關服務訓練後所從事之志工服務,並須檢附有服務日期或服務時數之證明文件方得採計。另志工教育訓練相關課程、校園參訪、觀摩活動等均不予採計。

註 9:擔任社團社長之該學期,僅就「學校幹部」或「社團參與」採計其中一項,不可同時採計,考生須自行選擇最有利之採計項目(例:一年級下學期參加排球社並擔任排球社社長,該學期僅就排球社社長採計為學校幹部或社團參與)。

註 10:社團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等)、才藝性社團(如音樂類、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等)、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等)及其他經學校核可設立之全校性社團,發證時間請登錄證明文件開立(列印)時間。

註 11:若同 1 學期同時參加 2 種以上之社團,仍以 1 學期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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