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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私立培德工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104.9.15修訂,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104.9.25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10417號函核備

一、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條及第廿一條規定訂定之。(如附件一)

二、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得由本校獎懲委員會召開會議另行訂之。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五)        培養學生尊師重道,傳承校園倫理。

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六、教師應參加輔導與管教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七、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要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八、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九、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十、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十一、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十二、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理,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十三、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        嘉獎。

(二)        小功。

(三)        大功。

(四)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        其他特別獎勵。

十四、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    調整座位。

(五)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八)    知會輔導處協助輔導。

(九)    通知(約談)家長或監護人有關學生在校情形,協助管教輔導。

(十)    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處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十五、依前要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時,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一)        警告。

(二)        小過。

(三)        大過。

(四)        放學留校輔導。

(五)        假日輔導。

(六)        心理輔導。

(七)        留校察看。

(八)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九)        嚴重違犯校規,必要時得為「輔導轉學處分」(須經獎懲委員會決議)

(十)        其他適當措施。

十六、依要點十四第十一項與要點十五第十一項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十七、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十八、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理,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        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        其他違禁品。

十九、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由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二十、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機會。

二十一、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二十二、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二十三、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二十四、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依據「基隆市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五、學生受輔導轉學、留校察看、大過等重大之處分,足以損及其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二十六、本校得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向善要點,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二十七、本要點報經基隆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附件一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2年0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94年09月06日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正

                                 96年0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二、  學校訂定之程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十一、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